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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的解释(下)

作者:  来源:智产通  发表时间:2019/12/6 16:24:29   浏览:

权利要求难免会有不清楚的时候,尤其是考虑到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现状,代理人往往不会在撰写阶段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推敲权利要求。那么,在权利要求存在歧义时,应该如何理解(解释)权利要求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近些年司法解释的起草和行政规章的修改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对于权利要求中存在的歧义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


在专利的确权阶段,《审查指南》IV-III-4.6.2新规定: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包括明显错误的修正。《审查指南》的这一修改扩大了权利人在无效阶段修改权利要求的自由度,但是何为“明显”错误,何为“不明显”错误,仍然脱离不了裁判者的主观判断


在专利的侵权阶段,《专利侵权解释一》第3条规定: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其他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来解释权利要求;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该规定即侵权阶段,权利要求解释的内部证据(说明书、附图等与专利文件本身相关的证据)优于外部证据(字典、教科书等专利文件之外的证据)规则。《专利侵权解释二》第4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应当解释为该唯一理解。该规定认为并非所有不清楚的权利要求都会在侵权阶段被认为无法进行侵权比对(指导案例55号),而是赋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对于存在歧义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正性解释的案例有很多,以(2011)行提字第13号为例,自然人洪亮拥有名为“精密旋转补偿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另一自然人宋章根针对该专利向复审委提出无效虚构脑请求。无效理由之一是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述外套管的另一端与延伸管连接,两者之间留有间隙”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上述记载中的“两者之间留有间隙”的“两者”不可能是指外套管延伸管,而只可能是内管延伸管。这也与该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外套管(4)外侧是直通延伸管5,与内管1内径相等,延伸管5与内管1之间留有适当间隙1-10mm”相一致。复审委认为权利要求1由于该记载与说明书不一致从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之后,该决定被一、二审法院维持。当事人上诉至最高院。


最高院认为,首先,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在所难免。其次,根据撰写缺陷的性质和程度不同,权利要求书中的撰写错误可以分为明显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和附图之后能得到唯一理解的错误)和非明显错误。对于明显错误而言,如果不对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错误作出更正性理解,将会成为对撰写权利要求不当的惩罚,导致专利权人获得的利益与其对社会的贡献明显不相适应。权利要求1的上述记载虽然字面意义是不清楚的,但最高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和附图之后,上述不清楚的记载可以得到唯一的正确解释。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且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该判例可谓是《专利侵权解释二》第4条的一个注解。


上述案例是否意味着权利要求可以写得模糊一些,从而在事后权利要求解释的阶段再进行正确解释呢?换言之,是否意味着在充分公开了技术方案的前提下,权利要求的撰写变得无足轻重呢?(因为可以根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再来看下述案例:(2012)民提字第3号。该案中,西安秦邦公司拥有“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起诉无锡隆盛厂、上海锡盛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该专利说明书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使塑料膜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无锡隆盛厂的产品生产方法所使用的塑料膜表面粗糙度为Ra1.8μm-5μm(实测为Ra2.47μm-3.53μm,未落入上述数值范围),塑料膜的厚度为0.055mm-0.070mm(落入上述数值范围)。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诉侵权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专利的说明书中对于上述特征没有详细说明,但在实施例中记载了塑料膜的厚度分别为0.04mm、0.09mm、0.07mm。西安秦邦公司据此认为,上述特征应该解释为“使0.04-0.09mm厚的塑料膜表面形成凹凸不平粗糙面”。


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侵权并判赔3000万;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认为,上述权利要求的解释根据一般理解,是“塑料膜表面凹凸不平粗糙面的厚度为0.04-0.09mm”,而非“塑料膜厚度为0.04-0.09mm”。权利要求的解释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没有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为准,而不能以说明书的记载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从而达到实质修改权利要求的结果。但在结合说明书能够容易发现权利要求用语的明显错误时,应该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但是,本案中的权利要求用语并不属于明显错误的情形。综上,被诉侵权方法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犯本案专利权。


权利要求的解释并非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能在权利要求的解释阶段实现实质修改权利要求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没有歧义时,仍然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去理解权利要求。至于何为可以修正性解释的“明显错误”,由于不可避免地会加入裁判者的主观判断,因此,申请人或权利人在各个阶段处理权利要求时仍然要十分仔细地进行推敲。


作者:邓超  法学博士   公号IP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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